把握妨害公务罪要注意两个节点,一是什么是依法执行职务,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。那么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,或者不是职务活动,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,都不构成本罪。以下几类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,也属于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的“公务”:(1)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,各级政协的委员;(2)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;(3)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; (4)在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。
二是什么是暴力、威胁方法,至于对于以非暴力、威胁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,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。“暴力”,是指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人身伤害、非法强制捆绑、扣留等;“威胁”是指以杀害、伤害、毁坏财物、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,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。根据[参考案例第 1324 号:陈岗妨害公务案]行为人以自杀、自伤、自残相威胁,或者自称疫病患者乱吐口水,造成公务人员精神上的恐惧、心理上的压力或者自由意志的抑制,从而使公务人员处于不敢抗拒的境地而影响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,也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“威胁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