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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知识
#法律知识
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::1.符合四种情形之一;2.进行诈骗活动;3.数额较大。
对于机器不能被骗,刘宪权教授认为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,实质上已经成为“机器人”。其与一般机械性机器的区别点主要在于,ATM机具有相当程度的“识别”功能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ATM机实际上是代替业务人员处理相关金融业务,开展诸如辨认、自动存取款等简单业务活动。由此,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: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,那么,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。
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,还是张明楷老师的说法更有说服力。
并且在信用卡诈骗罪中,主流还是以恶意透支为主,能够占犯罪的90%左右。那么这类就存在两个问题,一是什么算信用卡,根据〔参考案例第472号: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〕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,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、信用贷款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,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。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,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,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。
二是什么情形下,算恶意透支,这个在实务中很容易就被被滥用,关键在于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”,而且这类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,(一)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;(二)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,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; (三)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;(四)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。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,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、信息送达记录、信函送达回执、电子邮件送达记录、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。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,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。